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姑苏和达私募基金处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纳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办法的决议
日期:2025-10-18 10:33:49 作者:星空体育竞技
一是为出资者处理私募基金比例转让事务时,未能充沛实行勤勉慎重责任,违反了《私募合作基金监督处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则。
二是未按季度向出资者发表基金净值、首要财务指标以及出资组合状况等信息,不符合中国证券合作基金业协会《私募出资基金信息揭露发表处理办法》(2016年2月4日发布并实施)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则要求,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则。
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则,我局决议对你合伙企业采纳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办法。你合伙企业应分外的注重,充沛汲取这次的经验,加强合规处理,并于收到该决议30日内向我局提交履行状况阐明。
如对本监督处理办法不服,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处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请求,也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处理办法不中止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