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乐游戏游客登录:关于开展《甘肃省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人民建议专题征集的公告
来源:多乐游戏游客登录 时间:2026-04-19 22: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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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全省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提升全省国土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按照省政府2026年立法计划,甘肃省自然资源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法规和政策文件,组织起草了《甘肃省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推进开门立法、民主立法,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和智慧,增强立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各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26年5月15日前,通过以下四种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登录“甘肃社会工作网”门户网站()在专题征集栏目中点击这里可以进入“《甘肃省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人民建议专题征集”板块,填写意见建议。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实现国土空间有效保护和合理规划利用,提升国土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促进经济社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合使用的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土空间规划,是对一定区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在空间和时间上作出的安排,包括总体设计、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第三条 【根本原则】国土空间规划工作坚持中国的领导,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生态优先、节约集约、协同治理、数字赋能的原则,落实国家安全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和主体功能区战略,发挥本省作为国家重要的西部生态安全屏障、能源基地和“一带一路”倡议通道的作用,为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规划纲要落地实施提供空间保障。
第四条 【规划体系】建立全省统一、责权清晰、科学高效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外不得另设其他空间规划。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
第五条 【工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国土空间规划工作决策机制和协同机制,研究国土空间规划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将所需经费依规定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人社、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草、统计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土空间规划有关工作。
第六条 【规划委员会制度】省、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配合同级人民政府健全完善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制度,畅通联席会商机制,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对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监督等工作的统一组织和统筹协调作用。
第七条 【数字化治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实现覆盖全域、实时监测、动态更新、高效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集成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政府部门之间空间关联数据共享、政府与社会之间信息交互,提升国土空间数字化治理能力。
第八条 【制定层级】省、市(州)、县(市)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设计,原则上不单独编制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设计。省、市(州)结合实际编制国土空间相关专项规划。市(州)及以下编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下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当依据上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修改,不得突破上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约束性指标。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服从总体设计;各专项规划要相互协调,并与详细规划做好衔接。
第九条 【广泛征求意见】国土空间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国土空间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示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最大限度地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后三十日内将国土空间规划向社会公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十条 【总体设计编制】省级国土空间总体设计突出政策制定、底线约束和跨行政区域的统筹安排。市(州)、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设计突出目标落实、底线落位和各类用地管控。总体规划最重要的包含下列内容:
(二)建立农业、生态、城镇等主体功能空间总体格局,明确用地布局、生态空间结构,制定空间开发保护目标与策略指引;
(四)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和综合防灾体系等支撑体系;
(一)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由省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兰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由省政府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市州(含县级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同级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按程序逐级审查报省政府审批;
(三)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同级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报上一级政府审批并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四)确需单独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的,由乡镇政府会同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报上一级政府审批并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总体规划修改】有以下情形之一确需修改国土空间总体设计的,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编制机关按照原审批程序修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五)不可预见的重大国防、军事、抢险救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建设项目需要的;
第十三条 【详细规划编制】详细规划包括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外村庄规划及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等类型。根据自身的需求可以编制单元层面详细规划和实施层面详细规划。单元层面采用总量管控的方式,强化对总体规划战略目标、底线管控、功能布局、空间结构、资源利用等方面要求的分解落实;实施层面管控引导到地块,明确具体地块的功能控制要求及各项规划指标。
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政府审批;
风景名胜区等特定区域详细规划,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按国家相关规定报批。
第十五条 【详细规划修改】因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修改,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和其他重大项目建设,以及其他经评估确需修改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按照原审批程序修改。
修改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涉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约束性指标调整的,应当按照程序先修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修改实施层面详细规划,如涉及突破所在单元强制性规划管控要求的,应当先修改单元层面详细规划。
第十六条 【专项规划编制】专项规划按照分级分类的原则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市(州)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专项规划目录清单,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并结合专项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各级政府应加强对专项规划目录清单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专项规划应当根据空间开发、保护、利用等空间资源需求编制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专章。专章应当说明与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的衔接落实情况,形成规范的空间矢量数据。
第十七条 【专项规划审批】国土空间相关专项规划应当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跨区域(流域)的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批准。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县级及以下原则上不单独编制相关专项规划,有关需求和安排纳入同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相关专项规划报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通过省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对相关专项规划涉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有关发展目标、强制性内容和约束性指标等进行数据核对;核对后书面征得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意见。相关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一致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进行修改。
第十八条 【专项规划修改】因上级国土空间规划修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对设施配置规模和空间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等情形确需修改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的,应当开展修改必要性评估,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修改、报批。
第十九条 【动态维护机制】建立规划动态维护机制。基于国土空间规划体检评估结果,在不突破约束性指标和底线管控要求前提下,开展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动态调整完善,正向优化规划分区、边界、清单等规划内容,动态维护方案按规定报审和备案。除年度正向优化外,三条控制线调整的其他情形,按照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办法的其他规定加强日常管理。因地形差异、勘界定桩、产权界定等造成的三条控制线布局偏移,可及时报部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更新。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动态维护具体办法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制定。
第二十条 【总体管控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主体功能格局,保持城市化地区、农产品主产区、重点生态功能区格局总体稳定,根据不同的主体功能定位分类精准施策、制定并落实差异化、支持性政策,引导要素高效流动和合理集聚;严格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管控要求,优化农业、生态、城镇等各类空间布局,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为基础,统筹协调各领域涉及空间管控的矛盾冲突和建设空间合理需求。
第二十一条 【新增建设用地管理】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加强对市县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时序调控,合理安排投放节奏。省级、市级、县级可预留一定比例的增量用地机动规模,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过程中逐步落图落位,保障重大战略实施和重大项目落地的空间需求。
第二十二条 【存量建设用地管理】城镇开发边界外“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启用之前已依法批准的现状城镇建设用地、以及在自然资源部监管系统备案的已批准未建设土地,可按有关法律法规纳入城镇开发边界或作为有特定选址要求的独立城镇建设用地使用,不计入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城市更新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优先安排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提升城镇功能,营造基础设施健全、公共服务便利、居住品质提升的宜居环境。
第二十三条 【规划许可】在已编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区域内开展建设活动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核定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要求,作出规划许可。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理的程序和时限,以及附件的内容和格式要求,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在城镇开发边界外未编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区域开展单独选址以及零星城镇建设用地项目建设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独立地块的详细规划,结合项目规划选址综合论证报告,作为规划许可的依据。
对纳入省级国土空间规划清单且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上落图落位的国家和省级单独选址项目,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出具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许可意见(有效期3年),不再办理用地预审和选址手续。取得以上意见的,即可先行用地。上述项目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报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自然和历史文化】自然景观资源、历史文化资源集中的地区,应当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空间形态和控制指标等控制引导措施,保护历史文化遗存的本体及其环境保护传统格局风貌,布局安全缓冲空间和风险管控重点区域,增强遗产环境安全韧性。历史文化保护线及空间形态控制指标和要求应作为实施用途管制和规划许可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生态修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为重点,牵头组织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推进国土空间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
第二十六条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应以县域为统筹单元,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土地整治目标、任务和空间安排等,选择确有实施需求并具备实施条件的区域,科学划分实施单元(可跨乡镇、单乡镇或部分行政村),安排整治任务和实施时序。
第二十七条 【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国土空间规划监督检查制度,组织对国土空间规划制定、修改和实施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定期评估制度,结合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规划定期评估结果,对国土空间规划进行动态调整完善。
第二十八条 【监测预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建立健全动态监测预警机制和实施监管机制,完善督查方式和手段。对下级国土空间规划中各类管控边界、约束性指标等管控要求的落实情况做监督检查,对超过或接近自然资源承载能力上限的地方,采取预警和限制性措施。
第二十九条 【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国土空间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是不是满足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查询、投诉、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投诉、举报,应当依法进行核实、处理;不属于本机关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并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第三十条 【管理责任】负有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相关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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